安徽心理联盟 发表于 2013-10-18 13:22:50

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和使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和使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合教〔2013〕232号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管学校:
    学校心理辅导室是为学生提供心理服务的专业场所,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渠道。为科学、规范地建设中小学心理辅导室,推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合肥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和使用基本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学校心理辅导室建设和使用的基本依据。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区域推进、示范引导、分层实施”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心理辅导室建设,并加大规范和管理力度,提高心理辅导室使用效益。市教育局将定期进行督查,并通过召开现场会、开展评先评优活动、专题培训等方式,不断予以推进。

    各地在工作推进中有好的做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教育局基教处。



                                                                                                                                  合肥市教育局
                                                                                                                                 2013年9月27日



                                  合肥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和使用基本要求(试行)
    学校心理辅导室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专业场所,是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阵地。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的通知》(教基一〔2012〕15号)和《安徽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指导意见》(皖教基〔2012〕14号)、《合肥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意见》(合教〔2010〕2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和使用提出以下基本要求。

    一、原则和目标

    中小学心理辅导室的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育人为本,尊重科学,着眼教育,立足学校,服务学生。

   按照“区域推进、示范引导、分层实施”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心理辅导室建设。到2014年,省、市级示范高中、特色初中、特色小学等,必须设置心理辅导室;到2015年,城区90%以上、农村70%以上的中小学建成心理辅导室(其中普通高中和1000人以上以及寄宿制的初中、小学均需设置);到2017年全市各中小学普遍设置心理辅导室,广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二、功能定位

    学校心理辅导室是组织和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具体机构,具有帮助学生健康成长、提高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能力、为家长教育子女提供咨询和服务、为所在社区和社会提供咨询和服务等职责。

    (一)通过多种途径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促进学生良好心理素质和健康人格的形成。

    (二)及时了解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为有特殊需要或心理问题倾向的学生建立心理档案。监控并防范各种突发事件对学生产生的负面影响。

    (三)定期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供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信息,并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建议或预案。

    (四)积极开展学生成长关键期和关键点的指导工作,如入学适应性调节、考前减压、志愿选择咨询和升学指导等。

    (五)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业的个别心理咨询和小组心理咨询,帮助他们解决心理困扰。发现需要转介到高一级心理咨询或治疗机构的学生,及时向家长或监护人、教师提出转介建议。

    (六)对班主任、学科教师、学校教职员工进行心理健康知识的教育和简单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其自我心理保健能力,协助其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七)为家长提供有关亲子关系和家庭教育的咨询,指导家长正确认识孩子的心理特点、成长规律和教育策略。为学校所处的社区提供咨询和帮助。

    三、建设标准

    (一)基本要求

    1、名称选择。应选择亲切、生动、贴近学生心理的名称,如心语室、知心屋、谈心室、聊天室、心情吧等。

    2、地点选择。须有独立、专用场地,面积一般应在20㎡以上,至少分为两个区域(心理咨询区和办公区)。坚持安静和方便的原则,尽量设在远离教学区和办公区的地方。

    3、环境布置。房间布置以简洁、温馨、舒适、安全,符合不同学段学生特点为原则,避免过于刺激的颜色,具有一定隔音效果。内部设施简洁大方、摆放适宜,适当摆放鲜花或盆景、书画等。墙上悬挂“心理咨询人员工作守则”、“心理健康标准”及温馨话语等。

    4、设备配置。根据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需要和学校实际,配置办公桌、电脑、打印机、电话、照相机或摄像机、录音机、档案资料柜、坐椅(沙发)、茶几、钟表(无音)等办公设备,以及心理沙盘、小型情绪调节器械、心理图书资料、常用心理测量工具和统计软件、活动道具等功能设备。

    (二)附加要求

    条件比较好的学校,可增加团体活动室、心理阅览室、心理测量室、放松室、接待室等其他功能室(或区域)。其中,团体心理辅导室可根据各种团体辅导活动或心理训练需要,配置地毯、学生坐椅、收录机、录音带(心理训练用)、音响、录像设备以及活动道具等;阅览室应配置书柜、阅览架、桌椅、心理方面的图书、报刊和杂志等,供师生自我学习。

    条件特别薄弱的学校,应当因地制宜积极开展非咨询性质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四、人员组成

    学校心理辅导室应至少有1名受过系统培训的专职或兼职心理教师。专职心理教师必须是经过教育主管部门专门培训合格的人员(应当取得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咨询室人员还可以包括具有一定心理学知识和技能的班主任和团队干部、热心于此项工作的其他教师、学生志愿者以及聘请的校外人员。

    专兼职学校心理咨询人员须自觉遵守有关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主管部门指导和检查。

    五、使用要求

    (一)心理辅导室要定期开放,每周不少于8小时,开放时间应适应学生作息安排,方便学生咨询。在开放时间内必须有咨询人员值班。条件有限的学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对学生、教师、家长或社会有需求者开放。

    (二)学校心理辅导室提供现场咨询、通信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进行心理咨询时应有规范的咨询记录卡、学生登记卡、检测记录单等,咨询结束后应及时归档保存。

    (三)不掌握心理测量有关知识和方法的咨询人员不得对求助者进行心理测量。测量工具、仪器、量表的使用要符合规范,禁止强迫学生接受任何心理测试,禁止使用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仪器设备。

    (四)尊重并积极关注每一位来访者。在咨询过程中要与来访者保持适当的人际距离,密切关注求助者情绪,如遇特殊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校领导和有关方面人员汇报。学校和心理咨询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透露求助者的个人隐私、心理测量结果和咨询记录等信息。

    (五)学校心理辅导室的档案建设和管理要规范化,应包括以下档案资料:心理咨询面谈记录、班级心理辅导记录、团体心理辅导记录、电话(网络)记录、特殊学生情况记录、与家长沟通记录、与教师沟通记录、给学校领导的建议等。

    六、有关保障

    (一)中小学必须有校级领导分管心理辅导室的工作。学校心理辅导室要在学校主管校长领导下,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学校要制定心理辅导室的工作计划,并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计划之中。计划制定要体现科学性、丰富性和灵活性。

    (三)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投入,以保证心理辅导室的正常运营。学校每年要保证一定经费投入,加强心理辅导室的软、硬件建设,使心理辅导室不断趋于完善。

    (四)建立对心理咨询教师的激励性评价机制。要从工作量、工作效果等方面,定期对心理教师实行综合考评,考评方式要多元化。加强心理咨询教师的培养培训,保障必备的工作条件以及专业成长需要,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积极性。

    七、中等职业学校心理辅导室建设和使用参照本要求执行。



    附件:合肥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基本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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