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心理联盟 发表于 2013-11-27 20:38:07

安徽教育学会心理学专业委员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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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安徽教育学会心理学专业委员会隶属于安徽教育学会省属分支机构,是省内专业从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学术性机构。安徽省教育学会成立于1965年,是安徽省较早成立的学会之一。四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学会团结广大教育工作者,围绕教育主管部门的中心工作,开展群众性的教育科研和学术活动,为政府的教育咨询服务,为第一线的教育教学服务。安徽教育学会心理学专业委员会自成立来,为安徽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针对安徽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开展情况,学会定期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旨在提升广大心理学教育工作者的理论水平与操作技能,以便更好地服务安徽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事业。


安徽心理联盟 发表于 2013-11-27 20:38:23

组织结构
学会内部机构设为“一室三部”,“一室”即办公室,“三部”指联络部、科研部、编辑部。   
办公室工作职责:学会日常内务工作,包括档案管理、学会往来帐目处理(即会计、审计)以及与民间组织管理局、社科联等机构的联系沟通等。
联络部工作职责:加强与各级教育学会、各分支机构、外省市兄弟学会间的联系与沟通,以及境内、境外考察等工作;学会网站建设。
科研部工作职责:学术委员会的成立及管理;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相关培训指导等工作。
编辑部工作职责:学会会刊的组稿、审稿、编辑、校对、邮寄等工作;开展论文评选活动。

安徽心理联盟 发表于 2013-11-27 20:39:23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安徽教育学会心理学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安徽教育学会心理学专业委员会是安徽省心理学工作者依法登记、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的、学术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安徽省心理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理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遵循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和要求,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广大心理学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以促进我省心理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心理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心理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心理学理论在教育事业、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中的应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科协,本会在安徽省民政厅注册登记,接受安徽省科协和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心理学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二、组织心理学课题的研究工作,促进心理学研究水平的提高。
三、向社会普及和推广应用心理学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
四、组织编译出版心理学书籍、刊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五、举办各种心理学培训班、讲习班。
六、以心理学的理论、方法和技术为社会提供服务,参与经济建设中重要决策的科学论证和企业的心理咨询,提出应对建议。
七、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的论证评估、人才选拔和培养;承担科技成果、心理学仪器及其他心理学产品的鉴定。
八、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举荐人才,表彰和奖励优秀会员。
九、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个人会员是本学会组织的主体(含研究生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是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职称以及同等或更高级别职称的心理学专业工作者;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心理学专业工作者;高等院校心理系和心理专业(或邻近学科)本科毕业从事心理学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从事心理学工作五年以上,发表过有相当学术水平论文的心理学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心理学知识的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安徽省内所有高校在校心理学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心理学专业学习、课题研究、科普或社会服务工作中作出一定成绩者,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研究生会员。
五、团体会员应是具有一定数量心理学工作者,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教学、科研、企事业等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由本会一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含专业委员会和市级心理学会)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团体会员由本会两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含专业委员会和市级心理学会)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也可用通讯方式进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会章;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心理学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心理学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工作和管理工作者。理事人选应经其所在单位推荐产生,并报省科协审核同意。理事会成员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5%。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应不少于1/3。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理事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的活动计划;
十一、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二、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安徽省科协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理事会的名誉职务,任期一届。
第四十七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其名称不直接冠以“安徽省”、“全省”等字样。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报理事会审批通过,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理事会聘任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在任期内有义务团结和召集所在领域专业人员开展学术研讨与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对学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参照本会挂靠单位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省辖市的心理学会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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