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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瑶海区司法局心理辅导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1-7 11:51| 发布者: 安徽心理| 查看: 498| 评论: 0

摘要: 各镇、街、开发区:为了加强与规范瑶海区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辅导工作,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克服心理障碍,化解心理问题,改善社会关系,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再犯罪,根据《社区矫正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

各镇、街、开发区:

为了加强与规范瑶海区社区矫正对象理辅导工作,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克服心理障碍,化解心理问题,改善社会关系,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再犯罪,根据《社区矫正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区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辅导工作实际,制定了《瑶海区司法局心理辅导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实施。

 

附件:瑶海区司法局心理辅导工作办法(试行)

 合瑶司【2020】12号-关于印发《瑶海区司法局心理辅导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合肥市瑶海区司法局

                          2020年5月25日

 

瑶海区司法局心理辅导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与规范瑶海区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辅导工作,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克服心理障碍,化解心理问题,改善社会关系,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再犯罪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区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辅导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心理辅导室负责实施全区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辅导工作。对接、协调、落实其他单位和部门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辅导工作;指导、管理承接心理服务社会组织认真落实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辅导各项工作措施。

第三条 从事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辅导工作员必须是心理学专业人员或经过系统专业培训的相关人员,具备心理咨询师资格资质。

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辅导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和职业伦理要求,不得泄露社区矫正对象个人隐私。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瑶海区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辅导工作组织体系包括:社区矫正机构心理辅导室、司法所心理辅导站二个层次。

第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心理辅导室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司法局工作部署,制定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辅导工作计划;

(二)在社区矫正对象中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含再犯罪风险和社会危险性评估)、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健康档案,不断提升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健康档案电子化、信息化;

(四)负责与政法委、卫健委、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等单位协调对接,落实协同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辅导有关工作;

(五)负责指导管理承接购买服务的专业机构,定期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工作,不断提升承接机构的专业服务水平;

(六)负责对接联系社会志愿人士和单位等社会力量,组织社会志愿人士和单位开展心理辅导帮扶工作;

(七)承担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辅导工作经验总结和科学究工作,不断提升心理辅导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完成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七条 司法所建立心理辅导站,配备专(兼)职心理辅导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引导社区矫正对象主动寻求心理帮助;

(二)协助开展心理评估工作,提出对社区矫正对象心理档案的修改和补充意见;

(三)及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中心理异常者,并进行初步心理干预;

(四)提供有心理问题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信息资料

(五)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危机干预工作

)完成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 心理健康教育

 

第八条 有计划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向矫正对象宣传和普及心理卫心理健康方面基本知识,建立正确的认知模式和思维方法建立积极情感、强化意志品质、培养健全人格、和谐人际关系、完善自我概念等。

第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认知模式教育积极情感教育人格健全教育自我意识教育人际关系教育等。

第十条 矫正对象心理健康教育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知识讲座与参与式活动相结合的原则,提高教育实效。

 

第四章 心理评估

 

第十一条 实行社区矫正对象全员、全程心理评估制度。

全员评估指的是:组织全体在矫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评估,为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提供科学依据,有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暂缓或不参加心理评估。

全程评估指的是: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入矫-在矫-解矫全流程心理评估。

(一)入矫评估应在社区矫正对象入矫一个月之内完成,并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对甄别出的具有异常心理行为的社区矫正对象,制定专业心理辅导工作方案,实施各项心理辅导工作措施。

(二)在矫评估应在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期间开展,对家有重大变故、失业、生活来源得不到保障等重点矫正对象或怀疑有心理障碍的矫正对象及时进行个别测评。

(三)解矫评估应在社区矫正对象解矫之前一个月内开展。对具有明显心理行为异常表现的,要提醒其家属或监护人做好后续工作;对具有明显再犯罪风险的,可以向社区矫正对象所在村居、社区、公安机关等发布预警信息。

 

第五章 心理咨询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咨询主要包括个体心理辅导和团体心理辅导两种形式。

个体心理辅导对象主要包括心理评估中、各司法所日常监管中、区社区矫正机构登记接收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存在心理问题的以及主动申请心理辅导的社区矫正对象。

团体心理辅导主要指甄选同质性(例如酒驾、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社区矫正对象,成立互助成长小组,有目标地制定开展不同犯罪类型的团体心理辅导矫正方案及活动,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内在因素,确保监管安全。

第十三条  从事体心理辅导的人员必须是持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专业人员、精神科医生或经主管部门培训考核证的心理学专业人员非专业人员不得从事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辅导工作。团体心理辅导依据专业要求建立团体辅导师资团队,同样由具备心理咨询师等资格资质的专业人员开展。

第十 心理咨询师对矫正对象开展面询,结合矫正对象性格特征、家庭特点、社会支持等因素制定相应心理辅导方案,通过定期访谈、沙盘游戏、个别心理治疗等方式,提供“一对一”辅导服务,帮助矫正对象释放心理压力、缓解心理矛盾。

 

第六章 心理危机干预

 

第十 对心理处于危机状态的社区矫正对象应该及时予以干预,采取心理诱导、危机调停等措施,缓和矫正对象心理冲突,防止发生严重极端事件或者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对下列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危机干预申请,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一)遭受重大社会生活负面事件的(亲人亡故、离婚、长期债务压力、遭受他人侵犯、遭受严重交通事故等);

(二)人格缺陷严重,经常处于紧张、焦虑、抑郁状态以及具有典型反社会人格倾向的;

(三)有明显自杀以及侵犯他人倾向的;

(四)有其他心理问题需要危机干预。

第十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社区矫正对象遭受重大心理创伤时,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组织专家积极主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心理档案管理制度,在心理测试和诊断的基础上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心理档案,并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不同矫正时期的心理发展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一人一档。

第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心理档案由心理辅导室专人专管,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对矫正对象资料归档、整理,对已解矫矫正对象的心理档案进行存档。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健康档案仅供心理咨询师查阅和使用。其他人员需要调阅使用时,应当经过区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在心理咨询师指导下查阅。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社区矫正管理科心理辅导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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