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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我国对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出"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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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09:4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教育部网站11日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我国将从人员配备、设施建设、课程设置等方面对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出“硬指标”。
  根据这项文件,高校应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统筹领导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应定期研究部署工作任务,解决存在的问题。高校应有健全的校、院(系)、学生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院(系)应安排专兼职教师负责落实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文件强调,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或实施办法。应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同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文件指出,高校应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队伍。高校应按学生数的一定比例配备专职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每校配备专职教师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同时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配备兼职教师。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特别是直接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的教师,应具有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学历和专业资质。专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序列,设有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等教学研究机构的学校,也可纳入相应专业序列。专兼职教师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活动应计算相应工作量。
  文件强调,高校应重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的专业培训工作,将师资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应保证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不低于40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参加至少2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二级以上心理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学校应将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纳入新进教师岗前培训课程体系。
  “学校应开设必修课或必选课,给予相应学分,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普遍接受心理健康课程教育。”文件称,“应有专门的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
  根据文件,高校要设立心理咨询室,有条件的高校可在院(系)及学生宿舍设立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室。应建立健全心理咨询的值班、预约、重点反馈等制度。应加强心理咨询个案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坚持保密原则。有条件的学校可提供网上咨询预约和网络咨询服务。
  文件要求,高校应通过新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心理危机定期排查等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心理危机情况。学校要对有较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予以重点关注,并根据心理状况及时加以疏导和干预。应加强对患精神疾病学生康复及康复后的关注跟踪。应制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预案。有条件的高校可在校医院设立精神科门诊,或聘请精神专科职业医师到校医院坐诊。对有较严重障碍性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及时指导学生到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就诊;对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做好监控工作,并及时将学生按有关规定转介给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处理。转介过程应详细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文件还表示,高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心理危机事件善后工作,应重视对危机事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提供支持性心理辅导,最大程度地减少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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