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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设备] 心理咨询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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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08: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心理咨询保密制度
一、 心理咨询员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二、 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纪录、测验资料、信件和其他资料,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作为档案存档。 除了心理咨询员以外,非特殊情况心理档案不予以查看。
  三、 心理咨询员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教学引用和科研写作时,应隐去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四、 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但应将有关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发表于 2012-5-10 08:03: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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