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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安徽省民政厅公布了全省性社会团体2010年年度检查结果公告。接受年检的779家全省性社会团体中,30多家全省性社会团体年检结果为不合格,另外还有24家全省性社会团体未接受2010年年度检查,省民政厅有关部门表示,将对这些未接受年检的社会团体予以行政处罚或督促办理注销登记。 记者注意到,在年检不合格的名单中,有安徽省决策咨询研究会、安徽省价格协会、安徽省美发美容协会、安徽省肉类协会、安徽省拍卖行业协会、安徽省科文组织协会、安徽省策划协会、安徽省心理学会、安徽省口腔医学会等30多家全省性社会团体。
“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限于2011年12月31日前进行整改,并向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省民政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是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对已登记的社会团体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按照法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以确认社会团体是否具有继续开展活动的资格的行政执法行为。在年度检查过程中,发现受检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这些情形包括:出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至第八款情形之一,情节一般,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内部管理不善,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造成不团结并产生不良影响的等。
除了30多家全省性社会团体年检结果为不合格外,安徽省司法会计学会、安徽省高校校办产业协会、安徽省赵朴初研究会、安徽省油茶产业协会、安徽省保健品协会、安徽省诗词学会、安徽省企业文化研究会、安徽省硬笔书法家协会等24家全省性社会团体则未接受2010年年度检查。工作人员表示,相关部门将对未接受年检的这些社会团体予以行政处罚或督促办理注销登记。
■延伸阅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本文来自:合肥在线-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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