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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息] 上海市志愿者培训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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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5 11: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二条“志愿者享有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和第十八条提出的“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根据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对志愿者进行相关培训”的规定;根据中央文明办关于《全国志愿服务体系测评(试行)》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根据《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1—2015)》提出的“建立志愿者的教育培训制度”的要求,为适应上海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新趋势,完善上海社会志愿服务体系,整合各类培训资源,提升志愿者的素质和志愿者组织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培训,是指用系统的方法教授志愿服务知识、培育志愿服务理念、改善志愿服务态度、提升志愿服务技能,使其提高志愿服务工作质量的过程。
第三条,在培训工作中,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要尊重志愿者的主体地位,服务于志愿者的成长,要把志愿者培训纳入志愿者评价,成为志愿者骨干筛选、评估、表彰等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培训工作的主体是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体现“谁使用,谁培训”的原则。
第五条,培训内容分为通识培训和专业培训,通识培训内容根据上海市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市志愿者协会)编写的《上海市志愿者培训手册》(可登录上海市志愿者网下载),专业培训可由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服务需求及岗位需求自行确定。
第六条,在下列情况下志愿者需要进行培训:
(一)新志愿者进入组织后;
(二)新志愿者上岗前;
(三)新的志愿工作程序颁布前、志愿工作程序修改后;
(四)志愿者岗位变动,志愿者在新岗位上岗前;
(五)由于志愿服务岗位技能要求的更新或志愿者技能衰退等因素,显示出志愿者已达不到志愿服务岗位技能要求时;
(六)志愿者组织发展、变革有需要时;
(七)举办重大赛会活动时;
(八)其他组织者认为有必要的情况。
第七条,培训工作体现“务实、灵活、节俭”原则,可以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同时注重体验式培训和岗位实训。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志愿者的职责。
(一)培训前志愿者要做好充分准备,明确参加培训的目的及培训的相关内容,结合自身工作情况,就自我的知识、技能、态度三方面与志愿者管理者展开讨论并提出个人培训目标以及期望。
(二)培训过程中跟随培训师的思路进行开放式思维,全神贯注地聆听,配合培训师提出的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与其他学员建立互动关系。
(三)培训后要将培训目标与期望进行对比,对培训内容进行实事求是地评估,并主动将所学技能应用于实践。
第九条,志愿者管理者的职责。
(一)重视培训工作,将培训与指导纳入日常工作。
(二)进行培训需求调研,确认本组织、本项目所有志愿者的培训需求。
(三)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选择合适的培训师,并与培训师进行沟通,确保培训质量。
(四)志愿者管理者在培训前要帮助和引导志愿者设定自我的培训目标。向志愿者解释培训的原因,以及提出组织对他们的期望,并合理安排好培训时间;培训中,如有必要应参与培训并进行督导,同时做好培训的服务工作;培训后,与志愿者一起对培训过程进行总结,鼓励他们将所学技能应用于实践,并对其行为表现做出跟进和评估。
第十条,培训师的职责。
(一)根据培训需求、培训计划,设计、开发培训课程。
(二)采用科学的方式对志愿者传授知识与技能。
(三)根据培训目标及内容,对培训成效进行跟踪评估并及时做出改进。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一条,需求分析。
(一)志愿者管理者进行志愿岗位技能综合评估,根据志愿服务目标,明确志愿岗位所需的素质和技能,并对志愿者在技能、知识、态度上的差距进行分析,确定培训内容。
(二)培训需求分析方法:面谈、调查、测验、志愿服务在岗观察等。
第十二条,制定计划。
(一)志愿者管理者根据培训需求分析的结果,确定培训类型以及形式,制定培训计划,并做出培训费用预算。
第十三条,培训实施。
(一)培训类型,分为通识与专业两大部分。
通识培训又分为基础级(初加入志愿者队伍),骨干级(一年服务时间达到112小时)和优秀级(服务时间满2年以上,并且荣获过市级优秀志愿者等荣誉)三个模块。优秀级由市志愿者协会负责培训,骨干级由区(县)志愿者协会负责培训,其它由各基层志愿者组织负责培训。
专业培训包括专业技能培训和志愿者管理者的管理技能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由各级志愿者组织自行组织,志愿者管理者的管理技能培训由市、区(县)志愿者协会统一组织。
(二)培训方式。
根据志愿者需求与服务项目特点可采取参与式培训、授课式培训、技能类培训和网络(多媒体)培训(网络培训课程可登陆上海市志愿者网下载)。
(三)培训记录。
举行培训时需填写《培训学员登记表(签到表)》,由志愿者签署、培训师签字确认。在培训结束后将培训课程明细、及《培训学员登记表(签到表)》存档。
(四)证书发放。
志愿者接受培训考核后,由其所在的志愿者组织自行发放培训证书,对于新加入的志愿者,同时发放《上海志愿者证》。
第十四条,培训评估。
(一)参与培训的志愿者现场评估。
在培训结束后由参与培训的志愿者共同对培训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汇总、存档。及时将评估结果反馈培训师,以利于课程的改善。
(二)第三方评估。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培训需求及目的可邀请第三方对培训成效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
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要建立志愿者培训档案,记录志愿者参与培训的时间与课程,并将培训档案与志愿者库对接,使志愿者数据更为完善。
第四章  保障
第十六条,市志愿者协会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志愿者培训工作,协会积极整合各方资源,支持各级各类志愿者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十七条,各区县志愿者协会负责推动各街镇、社区、农村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的志愿者培训工作,把培训工作纳入各社区志愿服务中心的职责范围,在社区学校等建立志愿者培训基地,整合各类资源,给予培训工作更多支持。同时,对接、服务好区域内各类志愿者组织(包括市志愿者协会直属总队、市级志愿服务基地等)的志愿者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市志愿者协会各直属总队负责推进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级志愿服务队的志愿者培训工作,并积极与各区县联动,共同推进志愿者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按照《上海市志愿服务管理条例》第8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的规定,争取政府预算支持。同时,本着“几个一点”的原则,由各区县、总队、基地及各基层志愿服务组织筹集一点,争取志愿服务相关公益基金会支持一点,鼓励志愿者培训师提供免费培训解决一点等方式,确保志愿者培训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市、区志愿者协会不断完善培训工作的保障体系。市志愿者协会不定期推出志愿服务教材,丰富志愿服务教育内容;开发网络课程,方便志愿者接受培训;和各类专业组织合作,推出一系列专业培训课程,不断完善课件库,帮助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完成培训。
第二十一条,市志愿者协会不断完善志愿者培训讲师库建设。通过举办培训师培训班,培育志愿者培训师。志愿者培训师每两年由市志愿者协会进行认证,确保培训质量。培训师每年提供不少于两次的志愿者免费培训。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上海市志愿者协会。
上海市志愿者协会
20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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